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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消费扶贫机制
浏览次数:70  作者: 宣传部2  信息来源: 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0-04-17  

  作者: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主任、福州大学统战所所长、中央社院特约研究员 范笑天

 

  当前,中央要求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并重视以消费扶贫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消费扶贫机制建设是保证“消费扶贫行动”有序、有章、有度开展的根本保障。人民政协应发挥职能优势,为贫困地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贡献力量和智慧。

 

  在贫困地区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消费扶贫机制

 

  政协组织可以利用界别优势发动调研力量,借鉴已有的成熟的消费扶贫经验,从工作机制的基础、资源配置原则、工作规范等各个方面入手,研讨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的消费扶贫辨识标准体系,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针对推行消费扶贫机制中的贫困地区可提供的消费产品种类底数不清、目标定位不准、渠道不畅等问题,提出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要兼顾区域、人群、事态三个方面具体情况,探索建立具有足够概括力、有效性、动态性的辨识标准。

 

  二是要剔除一些非正常因素对辨识标准内容及辨识过程的干扰。政协组织可以对贫困的历史缘由与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开展民主监督,对一些出于政绩需要或其他考虑而发生的辨识干扰,利用程序性手段加以排除;在一些存在不同意见的领域,探讨标准的整体科学性和稳定性。

 

  三是充分吸纳数扶贫经验,对已有的政策文件、理论探讨成果,进行全面的梳理,从可操作性出发提出建议,注重消费扶贫和精准扶贫机制之间的衔接性,防止精准扶贫工作的一贯性受到损害,防止对精准扶贫第一线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贫困致因分析体系

 

  政协组织可以组织专门力量,结合贫困辨识标准体系,开展消费扶贫调查,以便在既有贫困致因分析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以细化,将开展消费扶贫地区的贫困致因调查作为重要的调查工作之一,得出第一手的精准材料,迅速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争取形成比较完善的贫困致因分析体系。

 

  —是将贫困致因的调查分析立足于实际,不要陷入纯粹理论讨论。消费扶贫要“有序”开展,不是所有的贫困地区都适合开展消费扶贫行动,要对既有的扶贫政策措施的绩效,从针对性角度,进行重新评估,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在这一方面做到“知无不言”。

 

  二是将贫困致因细化,不满足于泛泛分类,更注意多因致贫的交叉分析,得出有足够说服力的致因结论。尤其注重个人、群体(如家庭)、地区的一线分析,注重从经常性因素到偶然性因素的分析、从经济性因素到非经济性因素(如文化因素、个性因素)的分析、从个人努力因素到客观约束因素的分析、从有扶助因素到无扶助因素的分析,将这些分析汇总提炼起来,形成系统的贫困致因分析系统。

 

  三是在贫困致因分析时,注重对政策性因素的分析,具体详尽地探讨各项政策(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环境政策等)以及扶贫政策的经验教训,将政策因素列为致因分析的重要变量,不讳言政策的成败分析。

 

  助力建立完善独立、科学、规范的消费扶贫绩效评价体系

 

  政协组织发挥独立研究的优势,对已经在各地施行的各种消费扶贫绩效评价方法进行客观的评估,尤其对其精准性和适用性作出科学评价,作为改进的依据。

 

  一是对消费扶贫绩效的评价,不能过于笼统,而是要分门别类。要从区域贫困程度、所涉及人群、产业消费扶贫主题设计等多方面建立不同的绩效评估标准,在同一的尺度下将这些标准整合起来,形成统合性强的精准的评价标准,不做抽象的或理想化的评价。

 

  二是建立多角度的消费扶贫评价视角。主要有目标性评价(既定目标是否实现际实现的程度)、效率评价(成本收益评价)、主观评价(民众及相关人士的主观认识)。还要引入各种评价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剔除各种不必要的干扰,并充分顾及开放性,充分考虑扶贫工作的动态变化,将此纳入规范的评价框架里。

 

  三是整个标准制定过程要与现实的扶贫工作进程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进行实践试用,对此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及时评估,以便进行调整和优化。尤其要注意的是,这种试用过程也显示出标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此,可以有预先的防范,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探索消费扶贫工作与其他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

 

  消费扶贫是对精准扶贫工作一项有力补充形式,工作重点在于强化扶贫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互补、良好沟通,从而有效衔接、密切协作。政协组织可以调动调研力量,对这种关系的现状、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充分调研,找出重点问题,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

 

  消费扶贫是在引领市场力量更积极地介入扶贫事业做出的创新性尝试。需要积极探讨“义”“利”合一、慈善和商业目标兼有的项目落实方案。建议对项目依照商业性非商业性标准进行划分,在运作那些商业性色彩比较重的项目时,更多地依循商业规则,鼓励项目相关方从商业收益角度来推进扶贫;对非商业性目标为主的项目,也要注意在项目实施的一些环节上利用好商业手段,使之发挥最大效果。

 

  此外,还应研究消费扶贫工作与农村治理工作、社会保障工作、社会救济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并从操作角度出发,设计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使得几方面的力量能够发挥最大合力。

 

  [ 责编:李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