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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刊: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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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低保标准发放

日期:2018-12-08 浏览数:865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18]141号),《兴宁市民政局兴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兴民字[2018]117)号,以及《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22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11月份起,我市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照低保标准发放。
  至10月底,经我市认定的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有672人。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638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440元/人·月,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自2018年11月份起按照低保标准社会化发放。原500元/人·月不再执行。
  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原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