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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 奖励通告

日期:2018-04-11 浏览数:180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省委、梅州市委、兴宁市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方式,并对查实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奖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12.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二、奖励标准
  1.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5-30万元。
  2.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3.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抓获涉黑恶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案情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
  上述奖励,由兴宁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依据奖励办法核定并发放。同一宗线索,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兴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2388;
  兴宁市公安局:110、“兴宁公安”微信公众号;
  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753)3186889(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举报邮箱:xnsshceb@163.com
  邮寄地址:
  1. 兴宁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兴宁市公安指挥中心大楼六楼)
  2. 兴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兴城振兴路市委大院内)
  3. 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兴宁市公安指挥中心大楼九楼)
  邮编:514500

  接受举报的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