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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知识宣传 (二)

日期:2019-05-08 浏览数:2281

  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一般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什么是村霸
  “村霸”是对农村一些恶势力的通俗用语。主要是指在农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一)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恃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五)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六)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在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重点打击的10类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 “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特别是港澳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兴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2388;
  兴宁市公安局:110、 “兴宁公安”微信公众号;
  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办公室:(0753)3186889(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举报邮箱:xnsshceb@163.com
  邮寄地址:
  1.兴宁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兴宁市公安指挥中心大楼六楼)
  2.兴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兴城振兴路市委大院内)
  3.兴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兴宁市公安指挥中心大楼九楼)
  邮编:514500
  接受举报的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