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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口角之争,不影响相邻道路通行权的行使

日期:2017-09-20 浏览数:362

  案情介绍:兴宁市石马镇上庄村人民大厦村民陈某与黎某系邻里关系。陈某家新建房屋,房屋后面有块空地,属公共道路。现双方因这块空地有争议,引起道路通行纠纷,双方当事人要求石马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解处理。2016年11月15日,石马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张进云律师及上庄村委干部到现场进行调解。
  办理结果:现经石马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张进云律师及上庄村干部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代表自愿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黎某家新建房屋后面的黎某家的地方,黎某家自愿出资打好水泥坪地,该水泥坪地用于大家公共用地,双方不得用于堆放杂物及其他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的东西,不得养禽畜等。陈某、黎某双方家人不得在该水泥坪地上燃放烟花爆竹。陈某在家、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如有爆竹灰弹到该水泥坪地上,黎某家人不应干涉。
  二、往人民大厦路段是公共道路,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得再纠缠土地及其他租金纠纷,不得用任何杂物堵塞该路段。陈某家在往人民大厦路段堵放的红砖于2016年11月15日下午前自行搬开。
  三、此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此协议。
  四、此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石马司法所、上庄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房,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案件来源:兴宁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张进云律师 、司法局石马司法所)
  兴宁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