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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男子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 被拘留10日

日期:2020-02-16 浏览数:1012

  本报讯 我市一男子杨某从疫情发生地返兴,刻意隐瞒湖北武汉接触史,并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2月4日,杨某被兴宁警方依法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
  杨某是罗岗镇人,于1月23日从广州返回兴宁老家。期间,罗岗镇疫情防控相关职能部门进村入户对返兴人员进行排查,与杨某多次进行沟通,但杨某一直刻意隐瞒其于1月18日至21日在湖北武汉的旅行居住史,不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和村居委报告,直至2月2日杨某被检测到有低烧现象(目前核酸检测为阴性)时才如实反映情况。
  2月4日,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杨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送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依法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要求,凡有疫情发生地来往史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应积极配合隔离观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责。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兴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