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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

日期:2017-11-15 浏览数:480

  案情介绍:兴宁市某造纸厂聘请我镇李塘村村民陈某做工,按照工厂安排,陈某负责复卷、裁切纸张及卸货。工作时间是上午8:30到下午18:30,中间休息30分钟,每月工资2000元以上。某造纸厂没有为陈某投保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造纸厂2014年3月到2014年10月一共给陈某发放了8个月工资。陈某平均每月工资是2097.5元。2014年10月31日早上,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从2014年10月31日到12月10日,共40天。诊断为左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1、予出院,嘱患者一个月内避免双下肢负重;2、定期复查;3、一年后拆除内固定;4、如有不适,门诊随诊。第二次住院从2015年12月2日到12月14日,共12天。诊断:左、右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性愈合。出院医嘱:1、治愈出院;2、嘱加强左右下肢功能锻炼;3、如有不适,门诊随诊。住院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支付,另支付了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及营养费1万元。
  办理结果: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与陈某协商,未能达成协议。2015年2月16日经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裁定:造纸厂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6月12日经兴宁市人力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的受伤予以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4日经梅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7级。生活自理障碍一级。造纸厂现金支付给陈某10万元,当场点清。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造纸厂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案件来源:兴宁市司法局石马司法所)

  兴宁市普法办